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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取保**。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2日被取保**。

本案由首都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6日至1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国际机场航源路与天兴四街的交叉口处的工地料场内,窃取武汉铭泽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置在此的DN200型球墨铸铁管84根(每根价值人民币744元)、DN300型球墨铸铁管54根(每根价值人民币1140元),将上述物品售卖给刘某某并获利。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4056元。同年5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到首都机场公安局投案。现已将赃款退还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等;2.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单位的经营执照、谅解书及退款协议书、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王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盗窃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现已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芳

检察官助理:曾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11720****;保证人龚某某,联系方式1582684****。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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