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8********,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乡**村**号,2017年5月17日因犯盗窃被巧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2016年11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8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窜至巧某某**镇**街**路交叉路口处,看见拆迁工地南侧**通讯手机店外墙上有一个洞,是用广告布封住的,熊某某遂将广告布给戳破钻进手机店内,将店内摆放在柜台内的不同品牌型号的39部手机盗走。2020年4月15日熊某某从巧家逃往**市**区,将所盗窃的手机留下三部自用外,其余手机全部出售,获利7000余元。后经巧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9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55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1张;2.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熊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物证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银行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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