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大街**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里**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本市集美区侨英路与孙坂南路南路交接处,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168元的“立马”牌电动车。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马”牌电动车一部等物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5.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公安机关出具和提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1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圆
检察官助理 郭太山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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