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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8日被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 15时4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旭利汽车修理厂,趁被害人肖某某在椅子上熟睡之机,将其身边一部正在充电的联想Z6PRO 128G手机盗走。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缴获的赃物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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