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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犯盗窃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因无生活经济来源心生歹意,独自一人寻找作案目标至河源市源城区龙乡市场龙乡酒家附近一自建房时,发现该自建房有一个洞,便钻入该洞进入该自建房房间内实施盗窃,在其中一个房间的床边盗窃走一部vivo X6手机,随后逃离现场,接着使用盗窃得来的手机随机尝试密码后打开手机,登录微信后分五次从被害人微信上分别盗窃转走了300元、300元、300元、300元、200元共1400元,并且登录被害人支付宝,用自己的电话号码绑定被害人的支付宝,从被害人支付宝分五次盗窃转走199.80元、199.80元、199.80元、199.80元、199.70元共998.9元。被告人熊某某从被害人微信以及支付宝上一共转走2398.9元钱,并且将2398.9元转到赌博网站后发现钱取不出来,便将2398.9元在赌博网站里挥霍了。经河源市源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部vivo X6手机价格为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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