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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滥用职权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南丰县****大队**中队**,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花园****室,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南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丰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韩某甲驾驶浙FB****号重型牵引车后挂浙FV****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206国道南丰县白舍镇都阳村新建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熊某某接到报警后带领一名协警到达事故现场处置,并向韩某甲出具了《南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韩某甲的驾驶证进行扣押,次日南丰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韩某甲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韩某甲被南丰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0月的一天,韩某甲的辩护律师罗某某找到熊某某,请求其帮忙归还韩某甲的驾驶证,并送给熊某某人民币2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017年3月8日韩某甲出狱,第二天韩某甲儿子韩某乙打电话给熊某某说拿回驾驶证的事,上午8点韩某甲和韩某乙到熊某某办公室,熊某某说要2万元才能拿回驾驶证,韩某甲没同意就回去,韩某甲和韩某乙到了南城里塔镇的时候接到了熊某某的电话,熊某某让他们拿7000元就把驾驶证给他们,韩某乙就在南城县里塔镇上的农业银行ATM机上分三次取了7000元和韩某甲返回了熊某某办公室,韩某甲把7000元现金给了熊某某,熊某某从档案柜中拿出韩某甲的驾驶证并给了韩某甲。2018年1月16日,韩某甲驾驶苏J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苏JX***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332省道盐城市大丰区大新线T型路口又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韩某甲负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韩某甲、邱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作为县**局**大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将应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归还他人,导致他人继续驾驶机动车辆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 志 成

检察官助理:危花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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