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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住武某某**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熊某某以8.6万元向渠塘村的蒙某某购买了种植在渠塘村“马槽岭”(地名)约16亩的尾叶桉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砍伐工人对所购买的尾叶桉树进行砍伐。经武某某森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砍伐现场进行调查设计,被无证砍伐的尾叶桉树面积为17. 085亩,蓄积量为109. 970立方米,出材量为83. 1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爱红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武某某**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38782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 被告人熊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款5.6万元暂存于我院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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