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6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于2019年4月30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中午,丰城市**镇**村委会村干部鄢某某(负责秀美乡村建设工作)等人来到**村***组熊某某家门口,因秀美乡村建设要求,熊某某房屋北边堆放木料的地方需要水泥硬化路面,鄢某某要求熊某某搬开木料来施工。由于熊某某家的化粪池在该块地上,路面硬化后会将其化粪池密封,熊某某认为化粪池密封后,下雨时雨水会倒灌到其家的卫生间里,拒绝将木料搬走。鄢某某因此与熊某某发生争吵并推扯,熊某某用手中吃饭的瓷碗打击鄢某某头部,碗口刚好击中鄢某某的眉心部位。后双方被在场的同村村民拉开,过了不久,鄢某某站立不稳,倒地后口里流血,随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鄢某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死者在猝死前与人发生纠纷并致眉间挫裂创,此损伤为轻微损伤,可推断此外伤为诱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过失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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