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熊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为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方某某、陈某某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甲通过手机“普宁圈”手机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温某某,后编造其姓名叫林某甲,现年23岁,未婚,汕头市人等信息的虚假身份与温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于2019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熊某甲以林某甲的虚假身份再以与温某某结婚为借口,先后多次对温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取人民币109300元,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2条、黄金耳坠2对、黄金手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吊坠1个(价值共人民币38909元)。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温某某报案称其女朋友林某甲(真实姓名熊某甲)在普宁广场被盗窃一辆电动车,电动车内有人民币14万元。后经对被告人熊某甲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熊某甲主动交代其诈骗温某某的犯罪事实。破案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侦查经过,户籍证明。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聊天信息截图、银行转账记录,辨认现场相片,涉案黄金首饰、摩托的销售单据。3.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4. 证人林某乙、林某丙、熊某乙、林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 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6. 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展安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二页,律师函四页。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