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丰城市**街道**路***号新**城*幢*单元****室。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6年5、6月份开始,在网上加入“民族大业”微信群,积极参与微信群内“中国龙无息贷款”等活动,后因活动积极活跃,被群主黄某某推为副群主协助管理群会员,组织会员上报材料,交纳活动费用。之后熊某某先后参与了“中华梅协”、“海外资产解冻”、“军民融合”、“慈善富民”、“共计共创共享”、“号外放款”、“将军杯”、“共产主义”、“民族海外资产解冻”等项目,职位越做越高,组织会员越来越多,其团队直接管理会员人数超过万人。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5月份,跟随梁某某团队,担任A区团长职务,利用微信群,发展群会员,先后参加慈善富民、众筹、汪某精准扶贫、财政部刘某某精准扶贫、陈某某老人资产解冻等项目,收取会员51(50+1)元、36(35+1)元不等的项目费用,累计收取四百八十余万元钱,然后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将收来的项目费用转给梁某某、孙某某等人。其中+1元为服务费用,由熊某某及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自行按比例抽取,熊某某累计获利四、五千元钱。
2018年5月份左右,梁某某因犯罪被抓,2018年5、6月份起,熊某某自行组织“先锋团队”建立微信群,独立开始对接项目,按照上级人员的要求,组织微信群会员参加“深度扶贫”、“海外资产解冻”、“社会保障卡”等项目,收取会员11(10+1)元、37(36+1)元、51(50+1)不等的项目费用,累计拉群管理会员几万人,收取会员各种项目费用两、三百万元。期间,熊某某将26+1基金会项目和35+1中纪委项目收来的项目费用十万余元,私自挪用投入股市进行炒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积极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团伙犯罪,并在其中负责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钱财,属骨干代理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属团伙共同犯罪,熊某某在其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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