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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涉嫌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为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无业。2013年3月21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乘坐张某某(已判决)驾驶的湘******白色现代小汽车在从长沙**路上,两人商议共同盗窃摩托车。随后,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宾馆附近,两人采取由熊某某负责撬锁、张某某负责开车望风的方式,将被害人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爵女式摩托车盗走。随后,两人乘车在长沙市望城区**镇**道旁边的**面粉店前,采取由熊某某负责撬锁、张某某负责开车望风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WH125-12男式摩托车盗走。之后,两人将被盗摩托车予以销赃处理。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五羊本田男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20元。被盗的豪爵女式摩托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价值。

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艾某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320元,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车辆登记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查询、收条及谅解书、天网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等书证;2.指认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害人罗某某、艾某某的陈述;5.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熊某某在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熊某某赔偿了所有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鸣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及补充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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