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现住常德市**道**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同居于蔡某某位于本市武陵区**小区**栋**室。2020年5月8日19时许,熊某某趁蔡某某不在家之机,将其放在家里的建行信用卡盗走,然后到鼎城区**大酒店找到方某某,在方某某做生意用的POS机上分两次共计刷走65500元,用于偿还向方某某的借款。当日凌晨,熊某某趁蔡某某洗澡之机,将其手机上的刷卡消费短信删除。当月18日,蔡某某QQ邮箱收到催款通知后,与熊某某沟通希望其能够在一周内归还盗刷的65500元,到期后熊某某没能力归还,蔡某某遂报案,熊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2020年5月29日,熊某某的父亲替其偿还蔡某某的借款共计13.95万元,蔡某某对熊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7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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