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电动车在霍某某水门公园附近, 盗窃附近基站电瓶,由于电瓶数量过多其无法搬走而放弃盗窃。
2、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比亚迪轿车到霍某某新二院南边的一个基站,盗窃8块浙江南都150AH铅酸蓄电池。
3、2018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比亚迪轿车到霍某某新一中东门附近基站,盗窃4块江苏理士100AH铅酸蓄电池。
4、2019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比亚迪轿车到霍某某南环路加气站那边的西湖大桥附近基站,盗窃8块江苏理士牌100AH铅酸蓄电池。
5、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比亚迪轿车到霍某某新店新工业园基站盗窃8块江苏双登150AH铅酸蓄电池。
6、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比亚迪轿车到霍某某新店镇陈埠新气象局对面的基站盗窃8块江苏艾诺斯铅酸蓄电池。
7、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比亚迪轿车到霍某某城北工业园区旁基站盗窃8块江苏双登铅酸蓄电池。
8、2019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比亚迪轿车到霍某某南环路加气站附近基站盗窃4块浙江南都铅酸蓄电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正
检察官助理:李文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在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被扣押车辆车钥匙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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