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5********,普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家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熊某某到鸡足山景区万寿庵田某某房间,在房间的柜子中盗窃了两部手机,一枚公章,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474元,公章价值10元。
2020年1月,被告人熊某某到鸡足山景区万寿庵田某某房间盗窃了田某某存折一本,存折显示余额203050元,盗窃存折后被告人熊某某曾多次想取用存折中的钱。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以拿被子为由进入田某某的房间内,在房间的床上翻动物品的过程中,发现了在枕头下放有现金11900元,熊某某看到后将现金藏于自己衣服口袋中,正准备离开时,被田某某发现,田某某强行将11900元拿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案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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