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因开设赌场,2016年1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宾馆**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程某某、卜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经检测,程某某、卜某某的尿样和胡某某的唾样中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0日,程某某、卜某某和胡某某来到熊某某开的**宾馆**房间内,四人一起吸食冰毒和麻古;
2、2019年8月12日左右,程某某来到熊某某开的**宾馆**房间内,二人一起吸食冰毒和麻古;
3、2019年8月14日,胡某某和卜某某来到熊某某开的**宾馆**房间内,三人一起吸食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开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卜某某和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362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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