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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5********,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路**号**小区**幢**梯**室,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建瓯市水西新区行驶至建瓯市**路路段时,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熊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后民警将熊某某带至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997****。

2、案卷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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