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家。2009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日,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23日、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6月1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2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5月19日至同年8月2日,曾某某、潘某某、张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三人结伙在丰城市**街道**街地段,开设了一家名为“**养生馆”的麻将馆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熊某某搭股在曾某某名下,主要负责维持赌场和社会闲杂人员的关系。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得到曾某某微息转账款4125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想弄点钱过年,于是纠集熊某甲、熊某乙(以上二人均已判决),在丰城市***酒店找到开麻将馆的被害人曾某某,以“分红”的名义威胁曾某某给钱,共敲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熊某某与熊某甲、熊某乙各分得2000元。
2019年9月1日,被害人曾某某对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赌博工具等物证;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某、同案犯熊某甲、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又结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熊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熊某某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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