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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3时13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赣******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丰城市新城区龙光大道新荣路口约50米工地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龙光大道由丰水湖往新荣路口直行的被害人杨某某骑行的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继而发生碾压,致使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熊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迎霞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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