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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石坪村5组租赁一处厂房经营**塑料加工厂,进行塑料颗粒加工,因非法排放废气于2016年6月13日被渝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因采取隐蔽手段排放废水于2016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熊某某来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牌湾村3组租赁了该处的一厂房,并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废旧塑料的加工生产。因未安装废水处理设备,被告人熊某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却废水通过厂房墙角的一个孔洞对外排放。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经营的合川区**塑料厂被查获。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熊某某厂房冷却用水的进水口二英浓度为0.81pg TEQ/L,排水口二英浓度为1.1pg TEQ/L。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熊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租赁合同、户籍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监测报告单;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熹

检察官助理:武 磊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283****;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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