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4年10月,鄄城县原**乡中心校购买原**乡**村(现**街道**村)土地建设某某堂中学(现更名为某某泉中学)。
2000年至2001年,被告人熊某某与本村村民熊某一、熊某二、熊某三、熊某四、熊某五、熊某六、熊某七、熊某八等人作为一个建筑班共同承建了鄄城县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并约定以后该建筑班任何成员承建某某人中学或某某堂中学的工程后,必须给原建筑班其他成员提成。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与本村村民熊某一、熊某三、熊某九、熊某四、熊某二、熊某五、熊某十、熊某十一、熊某十二(均已判刑)、熊某七(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以学校占用本村土地或承建过学校工程,后续工程应由其继续承揽为由,采用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纠缠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先后2次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万元(以下币种同)、强揽工程交易金额24.76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5月25日至5月29日,鄄城县某某泉中学进行教学楼建设,被告人熊某某与熊某一、熊某九、熊某七、熊某三、熊某四、熊某十、熊某五等人,多次交叉结伙到某某中学教学楼工地阻挠施工。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8年3月,被告人熊某某与熊某一、熊某三、熊某七得知鄄城县某某中学厕所改建,遂以该校占用本村土地,校内工程必须由**村民承建为由,通过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手段,勒索该工程承包人韩某某人民币8000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熊某某与熊某一、熊某三、熊某九、熊某四、熊某二、熊某五、熊某十、熊某十一等人得知鄄城县某某中学校内硬化路面,遂以曾承建过该校工程,后续工程应由其继续承揽为由,通过言语威胁、阻挠施工之手段,勒索该校校长仪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从熊某一处提取的笔记本、收据、购地合同书、鄄城县土地管理局文件、某某中学租赁土地合同、施工合同、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验笔录:鄄城县公安局所做的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邢某某、高某某、王某一、王某二、李某某、王某三、王某四、熊某一、熊某三、熊某九、熊某二、熊某四、熊某五、熊某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韩某某、仪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强迫交易罪
2018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分别与熊某一、熊某三、熊某十二,以承建过鄄城县某某中学工程,后续工程应由其继续承建为由,采取阻碍施工之手段,强迫该校校长仪某某,强揽该校装修及土建工程,工程量计款人民币24.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某某中学建筑结算明细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崔某某、熊某一、熊某三、熊某十二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与本家族部分村民利用宗族势力,交叉结伙,采用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在部分学校周边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用威胁手段承揽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 森
检察官 刘晓燕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检察卷宗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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