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3********,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熊某某和被害人卢某甲在天门市岳口镇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熊某某因多次催讨事故赔偿款未果,心生不满。2019年4月30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趁被害人卢某甲一家外出之机,携带两瓶油漆、1.25L汽油等物品到被害人卢某甲位于**镇**村**组的住所,将携带的自喷漆喷到卢某甲家的外墙后,用携带的汽油泼到卢某甲家铁门外,并将汽油点燃后离开。2019年6月14日凌晨4、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趁卢某甲一家外出之际,再次携带油漆、1.25L汽油到卢某甲家,在卢某甲家外墙上和地上涂画,泼洒汽油点燃后离开,造成不锈钢防盗门、外墙瓷砖、铝合金卷闸门等损坏。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卢某甲家损失共计5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气象证明、照片等书证;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3. 被害人卢某丙的陈述;3. 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天价认字(2019)61号鉴定意见书;4.吴某某、伍某某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夏中心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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