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得知自己前夫杨某某回到开江,随即来到甘棠镇白杨社区,欲让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熊某某因未找到杨某某,生气之余看见门口地坝里面有一辆车牌为“川F9****”的黑色奔驰轿车,误以为该车系杨某某所有,气急之下,就地拿了一根木质板凳将该车砸坏,造成车辆的反光镜、前挡风玻璃、后车门不同程度损毁。
2019年10 月13日,经开江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开价认【2019】32号”认定结论书认定,“川F9****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受损程度的市场价值为:32000.00元。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良国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的联系方式:1388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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