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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杀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9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加为好友,后发展为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林某某以各种理由让熊某某给其转款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林某某转回给熊某某2万余元。2020年8月,双方因感情和经济纠纷产生矛盾。

2020年8月21日晚,熊某某要求林美华还钱被拒,熊某某遂约林某某及其丈夫夏某某在宝安区福永街道107国道桥底见面。8月22日0时40分许,熊某某酒后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福永街道福永桥底加油站附近,一见到林某某、夏某某,熊某某遂掏出水果刀向两名被害人刺去,导致被害人夏某某颈部、胸部、腹部受伤,致被害人林某某双手受伤。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夏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水果刀一把;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截图及指认、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光盘九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某某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1年6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俊锋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DOOV手机一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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