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8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某与何某某系同村邻里,2020年12月02日7时许,因邻里纠纷,被告人熊某某与何某某发生口角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双方互扯头发并倒地,后熊某某跪在何某某胸部位置,致使何某某右侧第2、3、4、5肋及左侧2、3、4、6、7、8肋骨折,经鉴定,何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熊某某与何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熊某某赔偿48000元给何某某,何某某表示不追究熊某某的刑事责任。2021年1月8日,被告人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CT报告单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证人蒋家俊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因邻里纠纷与人斗殴,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四个月拘役,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331120439;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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