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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12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一辆小货车行驶至本区南村镇员岗中路“万众乐”超市对出巷口时,与被害人彭某某因道路通行的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熊某某在想要驾车离开现场时遭到被害人彭某某阻拦,随后被告人熊某某下车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彭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未达轻微伤,被害人彭某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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