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南昌高新区**路**家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两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在本市高新区**镇**村进村卡点遇到被害人熊某乙,因熊某甲要求熊某乙归还欠款导致双方发生口角,熊某甲在地上捡了一水泥块砸向熊某乙,水泥块砸到熊某乙头部,导致熊某乙头部受伤,双方遂扭打在一起,而后被人劝开。经鉴定,熊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熊某甲于2020年3月11日下午由他人带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
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害人熊某乙于2020年4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熊某甲通过赔偿获得了熊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熊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通过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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