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1时许,李某某以200元价格同龙某某在昭阳区**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活动时被龙某某男友被告人熊某某发现,被告人熊某某用菜刀将李某某颈部、背部和手砍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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