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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乡**村**组**号,现住**乡**村**组**号,系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兴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审查认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无逮捕必要,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2019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9日16时许,被害人曹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基地**楼会议室,与常某某,熊某某,王某某等几个分包施工负责人及兴庆区**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商议解决农民工工资时,在被告人熊某某得知被害人无法支付其工程欠款时,在该会议室对曹某某实施殴打。2019年6月13日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身体所受伤情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证人高某某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509****。

2.侦查卷宗贰册(内附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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