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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镇**路**段**号。2020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被荥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荥经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18日对被告人熊某某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委托进行鉴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与袁某某(妻子)准备到荥经县民政局办理离婚。二人行至荥经县严道镇青仁上街24号外时,因离婚和孩子抚养费问题发生争执,后熊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袁某某的右额部发际缘、头部、胸部、左上肢刺伤。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1处轻伤一级、2处轻伤二级。2020年5月18日,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2月5日12时20分,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星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 

2.案卷2册,散页证据1份;

3.认罪认罚相关文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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