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林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因修建化粪池的问题在丰都县**乡**村**组林某某家门口发生口角,熊某某用石头砸了林某某的化粪池,林某某上前阻止时与熊某某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造成林某某右手第4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诊疗证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临床)[2020]60号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才华
检察官助理:梁译元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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