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席某某来到母亲孙某某家理论,到达孙某某家后,熊某某与孙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中,熊某某将孙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受害人孙某某舌头受伤及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相关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至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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