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办事处****,2014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6日刑事拘留;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0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与班某某等人在惠水县欢乐岛熊猫酒吧喝酒时被同在该酒吧喝酒的罗某某拿酒泼洒。熊某某对此心怀不满便叫吴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喊人来熊猫酒吧打架,吴某某邀约程某某、陈某某等人开车来到熊猫酒吧楼下后又与熊某某一同到熊某某家中拿刀。在此期间,王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班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陈某甲(已作行政处罚)与和罗某某同桌喝酒的罗某甲、被害人陈某乙发生口角纠纷并殴打罗某甲及陈某乙。熊某某等人来到熊猫酒吧楼下时,看见王某某正在与陈某乙等人抓扯。熊某某、吴某某、程某某下车后熊某某将陈某乙打伤并乘车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地供述了打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过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受轻伤(二级)的后果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礼风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2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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