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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放火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219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广场**商店,因对该商店经营者邓某某不满,用打火机点燃衣物后引发火灾,致商店的香烟等物及停放在该处的粤A5****的雪佛兰小汽车被烧毁。经鉴定,上述香烟等物价值人民币15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报废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放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亚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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