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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94********,汉族,大专文化,南昌**咨询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镇**村**塘**号,现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镇**花园**幢**室。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英雄联盟》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从美国进口运营的网络游戏。被告人熊某某明知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销售的NC和BOT卡密对应的NC 和BOT外挂程序具备腾讯公司运营的《英雄联盟》游戏所不具备的“走砍”等功能,仍通过互联网在“淘发卡”平台(ID号95667、104596)添加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对接码并加价后向何某某等人销售。

1.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熊某某共销售张某某上传的NC、BOT外挂卡密89张,销售67人次,销售金额人民币2479.7元,其本人获利143.606元。

2.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熊某某共销售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上传的NC、BOT外挂卡密346张,销售198人次,销售金额人民币5022.7元,其本人获利621.519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外挂程序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的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腾讯公司报案材料、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时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等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方方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镇**花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从被告人熊某某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均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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