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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林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村**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7月期间,除因病治疗一段时间外,被告人熊某某在安化县梅城镇东街村小石桥设点收购、经营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为果子狸,但被告人熊某某超出其经营许可范围,在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蛇、鼬獾、毛冠鹿、野猪等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2019年6月4日,安化县林业局执法大队在被告人熊某某店内查获非法狩猎的野生蛇类9条;2019年7月28日,安化县森林公安局梅城派出所在被告人熊某某店内查获非法狩猎的野生蛇类6条、野生蛙类75只。

被告人人熊某某于2019年6月5日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移送表、到案经过说明、经营许可证复印等书证;证人毛某某、周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丽华

检察官助理:李小菊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995811****。

2.案卷材料参册和证据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磨刀棒一根、尖刀三把、砍刀三把、华为手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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