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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乡**村。于2019年5月2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明知周某某、董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所卖的电动车电瓶是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为牟利仍多次以低价收购。经红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购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5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清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董某乙、周某某、黄某某、董某甲的证言;3.红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4.辨认笔录;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四个月左右拘役,可适用非监禁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莉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于红安县杏花乡周胜湾村,联系电话:1358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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