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里**号**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其在网上购买的警服、警号、警用肩章、手铐、模型枪、军官证、印有公安标志的证件套等军警物品,在厦门市集美区兑山村里招摇,自称其是厦门市公安局警察。其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警察的虚假身份,以小孩读书需要用钱、帮忙找关系等为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1000元、骗取被害人聂某某人民币3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苏某某、聂某某、陈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000元、人民币3600元、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肩章、胸章、仿真枪、警帽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兰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某、陈某某、聂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7.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电子数据;
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可计金额达人民币1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兰
检察官助理:陈荣锋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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