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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熊某某与其弟熊某甲(已判决)在本区三里桥街红联村经营**经营部一店(又名***沙发厂)。该厂经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熊某甲先后雇请艾某某、周某甲、孙某某、徐某某等10名工人,并约定以按月或计件的形式发放工资。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熊某某以工厂经营不善为由,在未结清上述1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8.5135万元的情况下弃厂逃匿并失去联系。2017年2月27日,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对该厂下达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熊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熊某某仍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熊某某的家属向上述10名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013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手机短信截图、工资登记表、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收条及谅解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艾某某、周某乙、周某甲、徐某某、孙某某、周某丙、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抓获经过;4.被告人熊某某、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全部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27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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