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83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原十堰市**服务有限公司和湖北**人兼**,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狮子口镇治安村2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在经营十堰市**服务有限公司和湖北**顿**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期间,拖欠上述公司向**、张某某等20名**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24380元。经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被告人熊某某仍不支付,并逃匿。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熊某某已支付上述所拖欠的全部**工资共计人民币124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信息、十堰市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20名**的自述材料;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支付全部所拖欠工资,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群芳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2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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