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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号**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某因2015年5月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赔偿其雇佣的司机刘俊各项损失214981.14元(即(2018)湘038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熊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执行人员责令熊某某履行判决义务,熊某某以其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且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2019年6月6日,熊某某将其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南城仓15号404室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20万元;2019年11月26日,熊某某将其名下的赣A*****大地小车、赣M*****雪佛兰小车、赣M*****金杯小车转让给他人,以上所得钱款均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义务。

2020年7月14日,熊某某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款,案件执行完毕结案,刘俊对熊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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