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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79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市**道**号**栋**房,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熊某某与黄某荣、黄某平签订债权转让确定书,确定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但被告人熊某某恶意隐瞒财产,在2015年10月26日至30日间,斥资购买了******有限公司90% 股份,并由温某某及其控制的***有限公司代持股权。

2015年,黄某荣、黄某平与被告人熊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罗湖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2日、2016年6月14日,查封**公司名下财产。2016年6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071及(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07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熊某某与黄某荣、黄某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进行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某某支付黄某荣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064800元及利息;被告人熊某某支付黄某平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2856369.6元及利息。2016年12月27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公告送达。被告人熊某某在判决后仍将****公司开发的“****”房产转卖,致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无法执行。

2018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在**市**区**酒店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分别与黄某平、黄某荣达成谅解协议,并各支付黄某平、黄某荣人民币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熊某某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移送侦查熊某某涉嫌犯罪的函》、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拘留决定书、****有限公司开发 “**”相关房产备案材料、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代持股份协议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被查封房屋现场照片、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单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平、黄某荣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采取恶意隐藏财产,变卖法院已保全查封的资产,拒绝履行债务,拒不执行已生效法院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2019年5月17

附:

1.被告人熊某某(联系电话:********)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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