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661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起,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在微信上为他人代理收购地下六合彩马方式开设赌场,至2019年8月被告人被查获,被告人从中获利约一万八千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相关的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苏婷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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