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村**组。2005年9月26日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2月30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3年8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7月1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2017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患有****,2019年8月22日再次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伙同许建文、曾献军等人(均已判刑)先后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栋**号**栋**号**楼门面内,开设了一“推牌九”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熊某某在该赌场占股10%。该赌场以每天300元工资聘请李仁芝(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熊某某等股东经常邀集社会闲散人员前来参赌。至案发时止,被告人熊某某共计获利约人民币5000余元。2015年3月16日15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毛家桥水果批发市场7栋122号门面一楼赌场内当场抓获许建文等同案犯和参赌人员共15人,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50200元、骨牌一副、铁皮箱一个。
2017年7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熊某某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脱逃,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再次到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熊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现场及赌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照片;2.证人贺某某等18人所作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军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82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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