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小胖,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82********,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开始,犯人李某甲(已判刑)在本市南城区****村**巷**号内,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后招揽被告人熊某某、犯人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某、欧某某、陈某某、李某丁(七人均已判刑)等人充当赌场工作人员,其中熊某某负责派牌并抽水,陈某甲负责管理赌场及水钱,李某乙负责管理赌场秩序,欧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并将参赌人员带至赌场,李某丙、李某某负责看风,陈某某、李某丁负责在赌场放贷给赌客。2018年11月2日20时许,李某甲、陈某甲等人再次聚集20多人在上址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陈某甲身上缴获抽头渔利8000元,现场缴获赌博工具及赌资等赃物。至今熊某某获利约4000元。
2019年11月14日,广西柳州公安机关在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某处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手机等物证,微信截图等电子证据,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十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