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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熊老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熊某某在遵义市湄潭县**镇**村**组**山庄二楼**包房内开设流动赌场,组织赌客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2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抓获参赌嫌疑人员二十余人,并收缴赌资共计20余万元。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涉案参赌人员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看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 察 官:丁晓红

检 察 官:李  智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伍册、光盘贰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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