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6、7月间,被告人熊某某与田某甲、龚某某、方某某、胡某甲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回龙村沙场的“五百年”及周边的农户家及山林里和湄潭县湄江街道东南村的农户家及山林里等地组织赌客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0元起底,1万元封顶,每局采取抽赢家的5%或者10%进行抽头渔利。田某甲、龚某某、方某某、胡某甲、熊某某在赌场上负责轮换当庄,田某乙负责寻找赌场地点、联系赌客、搬运赌具、安排抽头打水、放哨、接送赌客人员,组织何某某、李某甲、谢某甲、简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赌场上进行抽头打水,李某乙、白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欧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赌场上发放高利贷,组织叶某某、史某某、朱某某、肖某某、林某某、谢某乙等20多人赌博。被告人熊某某与田某甲、龚某某、方某某、胡某甲等人在湄江街道回龙村、东南村等地开设赌场80余次,抽头渔利40万余元,田某甲、龚某某、方某某、熊某某各分得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龚某某、田某乙、邓某某、何某某、肖某某、叶某某、罗某某、史某某、代某某、张某某、白某某、李某乙、胡某乙、陈某某、林某某、周某某、戴某某、露某某、饶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波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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