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159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甲、熊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1997年11月7日被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以来,被告人熊某某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陈某某、吴某甲家中开设赌场,邀约张某甲、胡某甲、苏某某、吴某乙、刘某甲、李某某等二十余人以筒子二八的方式聚众赌博,熊某某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11月12日21时许熊某某开设在陈某某家的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名,收缴赌资人民币746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张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收缴的赌资人民币74635.00元,应判决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张 丽
2021年3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因患病临时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治疗)。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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