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镇**村**组。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熊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熊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间,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将其名下位于常熟市**镇的**园艺场、**市**农场,提供给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筒子牛牛”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计6次,期间涉案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约1万元,被告人熊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600元、对讲机2部、麻将牌1副等(均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营业执照等;
3.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梅芬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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