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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2360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共青城市**镇**村**号,住江西省共青城市**大楼**小区**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泽泉的一个山头上的赌场,通过黄某担保向赌场股东吴某某放高利贷1万元,利息为每万元每天200元,熊某某获得违法所得200元。该赌场总共抽头渔利超2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熊某某、黄某、查某、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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