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89********,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区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区**村**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至9月22日,被告人熊某某伙同他人连日聚众在湖口县**乡一水库坝边房子、湖口县**乡**村**湾祠堂和**工业园区一工棚内等地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盈利人民币6000余元,并雇请了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均已判刑)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运送赌博工具至赌博地点。2019年9月23日凌晨,熊某某等人又邀集二十余人在湖口县**乡**村**祠堂内以骰子摇宝压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湖口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9人,查获并扣押了赌资人民币65900元及长桌子、骰子等赌博工具。
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主动前往湖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行车轨迹记录及监控抓拍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文某某、饶某某、杨某某等二十余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湖口县等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义声
检察官助理:周雪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散页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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